第676章 (第2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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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清楚,刑警队长也不让问。你把董彪在南荒镇开办的那些水泥厂是如何取缔的,还有是以什么方式让岑氏集团使用的情况,详细写一写,传真发给我。不然,我也不好交差了。”

“好的,我马上发给你。”

扣断电话后,李初年亲自动手,将这些情况写的非常详细具体,随后传真给了邹国凯。

这一次等干警写好了之后,邹国凯不敢大意,仔细审查,又进行了多次改动,最后这才又上报给了市局刑警支队长。

一个多小时之后,市局刑警支队长终于回了话。

这一次的上报材料,领导看后通过了。

为此,市局领导做出了四条指示。

第一,董彪和岑氏集团发生冲突,是董彪的水泥厂被占用,董彪去问此事,实属正常。

第二,冲突双方,岑氏集团先动的手,且岑氏集团没有人受伤,而受伤的是董彪一方。

第三,介于此事是因为董彪的水泥厂被岑氏集团占用,董彪不属于寻衅滋事,而是为己利益进行抗争。双方发生冲突,属于治安案件。

第四,希望苍云县局秉公执法,不用徇私舞弊。就治安案件处理来说,只拘留董彪一方,而不拘留岑氏集团一方,是否合理?请苍云县局反思。

市局领导做出的这四条指示,刑警支队长不是口头传达的,而是通过电子邮箱直接发给了邹国凯。

这四条指示,要条理没条理,要层次没层次,几乎乱的就像一锅粥。

但仔细阅读之后,无非就是向县局传递了两个信息。